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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015330):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Time:2023年08月16日 Read:37584 作者:才艺展示


原标题: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 (015330):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4号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第4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2年 2月 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2年 5月 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 3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仅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至 2023年 8月 11日。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至 2023年 4月 13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50 十一、基金的财产......................................................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七、侧袋机制........................................................72 十八、风险揭示........................................................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127
一、绪言
《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取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300号中国人寿大厦 2幢 22层 邮政编码:31000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设立日期: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定渊
电话:95336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7号)批准,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2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慧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中欧商学院 EMBA。曾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5年 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历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代)。

陶雪峰先生,董事,1976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 12月加入财通证券,先后担任财通证券湖州营业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湖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财富业务总部(金融产品中心)总经理。

沈立强先生,独立董事,1956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锦江资本独立董事。

汤超义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 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历。2002年毕业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工商管理专业,2005年、2010年分别获得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学位、营销学专业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孙子兵法管理应用研究中心主任(非行政职务)、讲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士远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 10月出生,民革党员,经济学博士学历,2003年毕业于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2004年至 2006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2013年任浙大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浙江大学社科学部副主任、经济学院教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农商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誉科技的独立董事。

陆真先生,职工董事,1981年 7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2003年 7月任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主管,分管代销类业务及储蓄业务,2016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销售部总经理,现任市场管理总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言彤先生,监事,1969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司分会理事。

王天凤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 9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渠道经理、专户产品高级营销管理经理,2015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战略产品部高级产品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战略产品部总经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钱慧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易勇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集团-京东科技公司等机构任职。2021年 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海证监局、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2019年 8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曾在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2016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庆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6年 3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收私募投资部高级产品经理、固收私募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固收私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收公募投资部高级经理;2020年 10月 29日起任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8月 20日起任财通资管鸿安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8月 16日起任财通资管瑞享 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7月 25日起任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军先生,2022年 5月 11日至 2023年 4月 12日任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夏金涛先生,2022年 5月 11日至 2023年 8月 11日任财通资管睿达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经理)
周庆(固收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易小金(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7、混合资产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魏越锋(总经理助理)
辛晨晨(量化及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叶柳含(合规稽核部总经理)
王天凤(战略产品部总经理)
陈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8、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投资管理部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12.36亿元,同比增长 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055.2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3181.41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号富汇大厦 B座 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孙慧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何倩男、孙慧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罗佳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罗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2年 2月 21日证监许可[2022]36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2年 5月 5日至 2022年 5月 1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3,010,059,200.0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2年 5月 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0.0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
申购金额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0% 0.16%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0.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4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40%)=99,601.59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申购份额=99,601.59/1.0400=95,770.76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5,770.76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万份,持有时间为 37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0-0=101,7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7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质押业务及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工作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控、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评级在 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其中 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0-70%;AAA级信用债占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比例为 30%-100%。

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该(3)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为表述方便,本节以下统称“可转债”)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涨收益的优势。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将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策略。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对应正股的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EPS)增长、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及估值指标(P/E、P/B、DCF、NAV、PEG等),再结合可转债的估值指标(包括隐含波动率/历史波动率、平价溢价率、Delta系数、底价溢价率、到期收益率等)来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可转债标的。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可转债对应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趋势、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治理结构、成长性等基本面情况进行分析。同时,可转债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较大影响。本基金也将深入研究各项条款对可转债价值的影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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