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0日讯 昨日晚间,广汇汽车(600297.SH)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
经查,2017年8月,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在广汇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其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广汇汽车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作为广汇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孙广信:
经查,2017年8月,你们在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汽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过程中,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实际出资人签署了《关于认购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协议书》,约定对其认购的股份提供本金及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但广汇汽车未对外披露上述协议。
你们作为广汇汽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上述协议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也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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