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0日讯 杰美特(300868.SZ)昨晚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杰美特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不规范。2020年9月,杰美特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三会运作不规范。杰美特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个别股东大会监票程序不规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关联方登记管理不规范。杰美特对关联方的识别不规范,关联方清单登记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书》指出,杰美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个别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书》还指出,杰美特预计负债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未充分披露杰美特大厦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据《决定书》,杰美特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不规范。公司对杰美特大厦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未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五条的规定。
深圳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出杰美特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杰美特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杰美特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深圳证监局指出,杰美特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监局表示,杰美特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杰美特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股数32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发行价格为41.26元/股。上市次日,杰美特盘中创下高点95.6元,此后股价震荡走低,杰美特昨日收盘价报15.97元,低于发行价。
杰美特募集资金总额为13.2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0亿元。杰美特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7.44亿元。杰美特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4.46亿元,拟分别用于移动智能终端配件产能扩充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品牌建设及营销网络升级项目。
杰美特的保荐机构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彭丹、贾卫强。杰美特的发行费用总计1.31亿元,其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保荐、承销费用1.12亿元。
上市当年,杰美特净利润下滑。杰美特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55亿元,同比增长3.0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6亿元,同比减少18.9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981.29万元,同比减少33.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900.01万元,同比减少39.25%。
去年,杰美特净利润继续下滑。2021年,杰美特实现营业收入7.15亿元,同比下降16.3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42.02万元,同比下降75.1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49.81万元,上年同期为8981.2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789.69万元,同比下降81.92%。
今年前三季度,杰美特净利润依然下滑。杰美特发布的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53亿元,同比增长10.9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8.21万元,同比减少146.5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712.70万元,同比减少554.2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024.23万元,同比减少645.19%。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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