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花王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已于2021年2月25日公告了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国强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85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于2024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称,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12月初,花王股份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况制定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2016年12月6日15点49分58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年12月26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PPT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年1月7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份4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10送15股。2017年1月8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年2月17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15股。2017年2月20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红从每10股派0.6元修改为每10股派1.45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年2月21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年2月20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
2017年2月22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6日下午4点,公开时间为2017年2月22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2007年8月17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0xx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9xxxxx6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25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51xxxxx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6xxxxx4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68。“马某梧”证券账户于2014年9月30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8xxxxx2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xxxxx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62xxxxx15账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2,000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xxxxx72账户。“吕某峰”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62xxxxx66账户、“马某梧”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62xxxxx96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总计3,000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1,483.24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11xxxxx34账户、1,576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62xxxxx36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931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32xxxxx72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MAC地址主要为F04xxxxx36,系戴某武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13xxxxx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股,成交金额19,958,514.60元,2017年4月6日卖出100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亏损1,184,917.13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股,成交金额26,628,009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9,293,029.33元;“马某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股,成交金额2,996,674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682,131.36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8,790,243.5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MAC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8,790,243.56元,并处以26,370,730.68元的罚款。
公告表示,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肖国强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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