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有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凯 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一条 为维护凯 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 |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湖北 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 路1号4幢15楼1521 号房。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湖北 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 路1号4幢15楼1521 号房,邮政编码: 448100。 |
3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股票被终 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前述规定。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
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
年内转让或注销。 | 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 |
5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6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笔担保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 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笔担保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五)本公司及本公 |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 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 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 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
7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8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 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
(五)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 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 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 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 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 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 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 |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 监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担任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 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尤 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 (六)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利益。 |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会计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 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利益。 | |
10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最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四)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五)与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员; (六)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七)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七)最 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 | |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 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11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
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 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 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 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 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6年。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 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 | |
12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 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 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 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 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董事聘请中 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二)向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 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 事会; (五)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 行使上述(一)至 (五)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 同意。 | 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五)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 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 |
13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 事除履行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 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 除履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的职责外,在公司 出现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 交易; |
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 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 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 能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 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14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零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 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普通 股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15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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