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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00087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定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Time:2023年12月27日 Read:17256 作者:才艺展示

原标题: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定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吉电股份(00087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定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独立董事规定》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独立董事规定》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规定》    
章节 条目 内 容 方 式 章节 条目 内 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的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3名。 修订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 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删除    
    新增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 第五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修订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法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 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 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性要求   第三章 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修订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最近 1年内曾经具 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 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 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本条中,“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提名、选举和聘任   第四章 提名、选举和聘任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删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 修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一条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删除    
    新增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 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 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 十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修订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 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 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 规定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新增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修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删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 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修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 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 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定 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要 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 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要进行说明。 修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 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 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 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要求的,该独立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删除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 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 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删除    
第五章 职责   第五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新增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 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职责权限及本规定第二十四 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 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 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 删除    
  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保 证: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二)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 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每年到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个 工作日。 删除    
第二十一 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 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修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 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 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二十 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 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删除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 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 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 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 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 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新增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 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新增 第二十一 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新增 第二十二 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 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 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新增 第二十三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权限及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 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新增 第二十四 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 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 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二十五 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职责权限、表决程序 等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办理。
    新增 第二十六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 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新增 第二十七 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 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新增 第二十八 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 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 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 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 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 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 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新增 第二十九 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 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新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 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 (三)对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职责权限及本规定第二十四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
        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 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 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 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 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新增 第三十一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七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一 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 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修订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 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 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二 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 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修订 第四十一 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 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 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新增 第四十二 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 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 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 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三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 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修订 第四十三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 明情况。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 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 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四 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修订 第四十四 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 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五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修订 第四十五 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 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修订 第五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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