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
1 | 《公司章程》 | 是 |
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是 |
3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 是 |
4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2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
3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 5人至 19 人,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 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 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 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
2 |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 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 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3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的任职条 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 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 事达不到3名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的任职条 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二)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 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比例的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4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 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4、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1、2、3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 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 |
5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6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7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公布上 述内容。 |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8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 |
9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 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 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10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 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同股东及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 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
11 | 新增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按照《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2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指上市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7、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 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13 | 新增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 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 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
14 | 新增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 记录中载明。 |
15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5、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7、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9、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10、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 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11、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1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 资抵债方案; 13、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14、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15、有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 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并分别披 露。 | 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 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 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6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17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8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 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 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19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
20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 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 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
21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 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 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 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22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 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 向公司核实。 |
23 | 第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
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求补充。当 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 少应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利益。 | 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 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 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 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 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 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 其他利益。 | |
24 | 新增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 |
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 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 ||
25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 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 删除 |
26 |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年度参加公司董 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履职过程中的配 合情况、自身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实地考察 情况、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 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 行使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
27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除参加董事会会议 外,独立董事每年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 | |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 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并披露的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并披露的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评估。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名称:《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名称:《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3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删除 |
4 |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 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 |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 《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5 |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适时组成新的委员会或 解散现有的委员会,也可以同时设立多个委员会。 | 删除 |
6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履行对其下属委员会的 监督职能,不得因权利交由下属委员会行使而免除其 应尽的义务。 |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 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 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
7 |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
8 |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董事 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委员会委员。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9 | 第七条 董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在委员会工作, 任命时应考虑董事的意愿和专业背景。若无法直接安 排的,董事会可以对各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按照一般多 数原则进行选举,董事长依照选举结果将董事指派到 各个委员会。 | 删除 |
10 |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推荐产生。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提名由董事长或者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推荐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推荐产生。 |
11 |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 批准产生。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协商,并报请董事长 批准产生。 |
12 |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3、签署委员会文件;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3 | 第十一条 各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 及咨询建议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 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工作并在监督执行及咨询 建议方面为董事会提供意见和建议; 2、以诚信的方式及足够的注意和谨慎处理委员 会事务; 3、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参加委员会会议; 4、独立作出判断; 5、其他董事会授权的事项。 |
14 |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 期的会议。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 席会议。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 会议。董事、监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会 议。 |
15 |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临时机构,不设 专门的办事机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者顾问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专家的履历及背景 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机构或者专家不得与公司构成 同业竞争或有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公司应与参 加咨询的机构或者专家签订保密承诺书。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
16 |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17 |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18 |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 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含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快捷方式)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专门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 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会议 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含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的通讯表决 |
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 | 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 容。 | |
19 |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请专门委员会 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委员会召集人,召 集人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时间。 | 删除 |
20 |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 料的整理及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 织完成。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 录、调研报告及需向董事会报送的其他材料的整理及 起草等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
21 |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 的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 范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经手的 各种文件、资料应妥善管理。不得擅自泄露在职责范 围内知悉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
22 |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 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 意见。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委员以外的专 家、公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业务咨询 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
23 |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 论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 致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 式。 |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考虑和讨论 的基础上,对会议议案提出意见。会议无法形成一致 意见的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
24 |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亦应当在签字 时一并写明。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如有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亦应当在签字时一 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25 |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
26 |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除委员明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除委员明确授 |
确授权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外,应由全体委员出席表决 方可有效;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权其他委员代为表决外,应由全体委员出席表决方可 有效;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 |
27 |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 |
28 |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 | 删除 |
29 |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 |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权限 |
30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31 |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删除 |
32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章 附则 |
33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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