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002642)的多名时任高管或将面临证监会的重罚。
3年虚增利润超2亿元
荣联科技12月6日晚间公告,公司前一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表示,荣联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北京证监局调查完毕,北京证监局依法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北京证监局调查显示,荣联科技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减成本的方式合计虚增利润超2亿元。
《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荣联科技部分已确认收入的订单中包含的发出商品未及时结转成本,部分已发出并实际使用的属于库存商品的维修备件未及时结转成本。导致:
荣联科技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减成本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并分别虚增利润4626.35万元、5688.38万元、9725.05万元。
2021年4月,荣联科技在《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中主动披露了上述错误。荣联科技当时表示,公司在编制2020年度报告过程中,经自查发现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对存货的管理存在疏漏,导致部分订单存在成本结转不充分的情况。
接近顶格处罚
在《告知书》中,北京证监局认为,荣联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荣联科技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时任财务总监鞠海涛对荣联科技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是荣联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上述判断,北京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王东辉、张彤、鞠海涛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二、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长期对荣联科技财务工作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勤勉尽责,荣联科技连续多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且涉案金额逐年增加,情节严重,拟决定对三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参照相关法律条文,以上处罚接近所适法条的顶格处罚。
如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不过,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相关处罚已大幅提升。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致歉
目前,荣联科技收到的《告知书》仅传达拟定处分,相关当事人仍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北京证监局将予以采纳。
荣联科技暂未明确表示是否会要求听证。荣联科技回应称,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面临处罚的三人均属荣联科技的33名发起人,且王东辉曾为荣联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为公司联席董事长、经理。但荣联科技目前已为国资体系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济宁高新区国有资本管理办公室。同时,前述会计差错被主动披露的时间,与荣联科技推进实际控制人变更基本处于同一时间段,即2021年上半年。
在公告中,荣联科技强调,截至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公司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在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主基调下,证监会正落实监管主责主业,加强对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本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要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校对:刘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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