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IPO 公司的现金分红应该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 IPO 公司在提交 IPO申请的前三年,每年现金分红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 30%,避免 IPO 公司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同时在 IPO 审核时,对于存在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的公司,直接予以否决,终止该公司的 IPO 上市进程。
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这是管理层一直都非常重视的一件事。尤其近几年,管理层一再强调上市公司要用现金分红来回报投资者,这也使得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管理工作越发重视。直到今年10月20日,证监会还决定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现金分红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做进一步的规范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在这一次的修改中,对不分红的公司加强披露要求等制度约束;对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水平偏低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督促提高分红水平;同时加强对异常高比例分红企业的约束,引导合理分红。此外,还鼓励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这些措施的出台,显然都是有的放矢的,可以让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进一步规范,让上市公司在重视企业发展的同时,也能兼顾对投资者的回报。
不过,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仅仅是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显然是不够的,对于IPO公司的现金分红,同样需要予以规范。实际上,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对IPO公司现金分红的管理,显然是监管部门的一个软肋。以至目前IPO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表现得五花八门,甚至是随心所欲。比如,有的IPO公司在IPO前大肆分红,将公司的净利润瓜分一空,然后又准备通过IPO来“补血”,而由此带给市场的影响是相当负面的。
这种先掏空式分红,后通过IPO来“补血”的做法,明显是吃相难看,是赤裸裸地把股市当成了提款机。面对这样的公司,面对这样的大股东,投资者会有一种天然的反感与抵触,很难相信这样的公司与大股东,在企业上市之后能够善待投资者,能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不仅如此,这种先掏空式分红,后通过IPO寻求“补血”的做法,明显也没有兼顾到公司的发展。某些IPO公司所进行的这种掏空式分红,并非只是发生在公司提交IPO申请前一年,有的是发生在提交IPO申请的前两三年。虽然这种公司试图通过IPO来“补血”,但一旦公司IPO申请被否决了呢?比如,最近就有IPO公司因为存在这种掏空式分红行为而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可见,这种掏空式分红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到公司的上市进程。
如何对IPO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呢?首先是要让IPO公司能够重视现金分红的规范管理问题。毕竟IPO公司不同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有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而IPO公司在没有完成IPO之前,还不是上市公司,不承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公众很难对其进行监督。特别是一些私人企业,控股股东占据了绝对控股权,因此控股股东往往也把公司当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自己想怎么就怎样,所以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缺少规范管理的意识。而对于将要IPO的公司来说,控股股东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必须予以纠正。
其次是让IPO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知法、懂法、守法,增加其依法办事的意识。比如,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公司是不能将当年的净利润分光的。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该条款同时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因此,公司的净利润是不能随意被分光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此外,对于IPO公司,监管部门有必要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出台一份《IPO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对IPO公司的现金分红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规定IPO公司在提交IPO申请的前三年,每年现金分红不得超过当年净利润的30%,避免IPO公司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同时在IPO审核时,对于存在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的公司,直接予以否决,终止该公司的IPO上市进程。如此一来,IPO公司突击分红、掏空式分红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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