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格力电器:关于首次实施第四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23-046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实施第四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第四期回购”),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3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3)。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第四期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1,087,1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93%,最高成交价为33.7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3.68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36,694,576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人民币50元/股(含)。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11月7日)前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日、2023年11月3日、2023年11月6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34,838,276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33,709,569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