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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文档用倪萍等女性形象作虚假广告被罚

Time:2023年07月02日 Read:38576 作者:才艺展示

   北京3月13日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市监处罚〔2023〕294号)显示,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该公司违法事实为,其在运营的“豆丁文档”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瑶浴”药包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类风湿性关节炎”有改善作用;以袁泉、倪萍、伊能静、林心如、沈梦辰、郑女士、瑶族妇女的案例验证该产品的功效、并以袁泉、倪萍使用该产品前后的面部形象作对比,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人员使用效果真实性无法提供证明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违法行为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0000元。 

  经 查询,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为北京新创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创未来”,870141)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丁网)是面向全球的C2C文档分享网站。豆丁网(www.docin.com)创立于2008年,致力于打造面向全球的中文社会化阅读平台,为用户提供一切有价值的可阅读之物。目前豆丁网拥有分类广泛的实用文档、众多出版物、行业研究报告、以及数千位行业名人贡献的专业文件,各类读物总数超过八亿,是面向全球的中文文档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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