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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财险锦州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虚列宣传费

Time:2023年06月29日 Read:40907 作者:才艺展示

   北京3月1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12号)。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方式套取费用,发票金额28.98万元,其中税费2.32万元,实际提取资金26.66万元,用于业务人员的奖励费用。存在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问题。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锦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罚款18万元。 

  2019年12月至今,刘伟任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有权签批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锦州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邦财险锦州中支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虚列宣传费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银保监罚决字〔2023〕11号 

  当事人(被处罚单位名称: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锦州市太和区昆明街36号楼第4层、1层大厅东侧南屋;法定代表人:刘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方式套取费用,发票金额28.98万元,其中税费2.32万元,实际提取资金26.66万元,用于业务人员的奖励费用。存在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问题。 

  上述事实,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部分业务宣传费报销凭证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锦州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国银保监会锦州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刘伟任命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予以责令改正,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锦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7日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银保监罚决字〔2023〕12号 

  当事人(被处罚个人姓名:刘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210********、住址:辽宁省锦州市********、职务: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通过虚列业务宣传费方式套取费用,发票金额28.98万元,其中税费2.32万元,实际提取资金26.66万元,用于业务人员的奖励费用。存在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问题。 

  2019年12月至今,刘伟任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作为有权签批人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对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2021年度部分业务宣传费报销凭证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中国银保监会锦州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国银保监会锦州监管分局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刘伟任命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锦州银保监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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