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引导长期停产、资源枯竭矿山退出
3月5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消息,该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通过调查摸底,掌握行业现状,积极履行非煤矿山行业管理职责。
据统计,我省现有非煤矿山近2000座,其中大型矿山占比3%,中型矿山占比10%,小型矿山占比高达87%。《通知》要求,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开展调查摸底,尽快了解掌握行业现状。编制非煤矿山台账,标注企业名称、采矿权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采方式、生产能力、安全许可等情况,并上图入库。同时,将建立的基础台账、掌握和发现的非煤矿山违法线索与应急、矿监等部门交流共享,为联动监管提供支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新设矿业权实行“双控”标准,即矿床规模和生产规模都要达到中型及以上。对于矿区资源已经枯竭、开采收益不足支付生态成本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矿业权。
加快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此外,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开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记者 薛建英 实习生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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